证券投资信托,即业内俗称的“阳光私募”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在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一般分为普通开放式和结构式两种。普通开放式产品,所有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一致,委托人按照认购信托份额的多少来共同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而结构式产品则会对信托单位收益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优先和劣后分级,不同级别的信托单位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劣后受益人一般由特定的机构来担任,其以出资额为限来保证优先受益人的本金或预期收益。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产品发行合规。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受一法两规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所有产品均需报当地银监局备案成立。
二是产品管理规范。信托公司必须为每一个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开立专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由商业银行担任产品托管人,确保信托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
三是投资风险共担。无论是普通开放式或结构式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顾问都会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认购信托计划,与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