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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管理视角看待信托业务的发展

 发布日期: 2012-08-20  来源:优选财富原文链接  点击次数:1629次

导 语:信托是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运作机制灵活,在近几年我国理财市场产品不足、信贷资金局部供应偏紧的共同作用下,牌照红利已发挥到极致,管理资产规模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0%,年底有望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第二大产业。
   7.8%,GDP增速三年来首次破八,中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经济转型的双重压力,而货币超发带来的资产价格上涨趋势亦被终结,经济增速减缓让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正在聚集。信托是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运作机制灵活,在近几年我国理财市场产品不足、信贷资金局部供应偏紧的共同作用下,牌照红利已发挥到极致,管理资产规模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0%,年底有望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第二大产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信托公司应明确战略方向、调整业务结构、加强同业及相关机构合作,强化风险管理应对经济周期波动。

  
发展战略:确立专业化发展方向,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客观讲目前的委托人尚不理性,投资信托产品看中的是高利率和刚性兑付承诺,而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能力并没有成为重点考察目标,这与公募基金的初期极为相像,不过当潮水退去,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就是信托公司必须面对投资者拷问的时候。

  对于专业化与多元化的选择,笔者始终坚定的站在专业化一侧,虽然多元化能够平滑周期现金流、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相对于将一件事做到极致,确立比较优势,作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托更应将自己的专业能力作为首要发展目标。诚如毕马威报告所说“结合自身的资源、特色优势和在某些投资或产业领域的专长知识制定发展战略,专注于一些专门领域或依赖独特的业务模式谋求发展壮大”,这才是信托公司长久发展之路,而对于专业化途径,未来引进行业专才和外包券商行研将是一种趋势。

  
业务结构:增加低风险业务,拓宽投资行业范围

  经济周期波动,周期性行业将面临考验,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信托公司短期内应该调整自己的业务结构,向低风险业务倾斜,以降低刚性兑付的冲击。

  首先应调整自主管理业务与“通道”业务适合比例。信托公司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水平,提高自主管理意识,实现品牌战略,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不过在大环境走弱的现在,适当调整风险业务占比应该是解决短期问题的思路。短期内信托公司应该增加单一资金信托、阳光私募信托、PE类股权投资信托等受托责任相对较低业务比重。

  其次,信托公司应降低融资成本扩展信托业务服务行业范围。由于受到收益率限制,目前信托产品服务的领域相对较窄,虽然从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信托产品广泛分布于工商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及资本市场等领域,但是真正能够承担12%以上收益水平的行业还是少之又少。如何获得低成本、长期限资金,服务于更加广泛的行业成为信托公司的新课题,近期以中信信托为代表资金池业务正成为降低资金成本利器,时间性错配有效降低了资金成本,当然这种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也要引起从业者的高度关注。而随着券商理财、保险资金投向的逐步放开,来自机构的低成本资金将逐渐增加,将上述资金合理引入,使信托公司能够投向更多行业以分散风险,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冲击。

  同业合作:优势同享、风险共担

  信托公司与同业进行合作,尝试参加银团、组成信团,充分分享同业在专业能力、区域认识、控制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以风险共担的形式分散风险。

  囿于产品期限相对较短、融资成本较高等特征,信托公司直接参与银团贷款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于目前银行贷款额度普遍偏紧,特别是国开行等银行往往签订授信在先,而贷款的发放存在时滞,信托资金以短期过桥方式介入则可在风险相对较低的前提下获得相对可观的收益。笔者相信,在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下,这种低风险的业务机会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而对于额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应放弃独揽的意识,探索以信团方式进行融资,除了能利用他人的专业优势,还能群策群力、分散风险,也能提高信托公司的综合议价能力,当然实践中如何平衡分配各方利益也是一个长久的课题。

  风险处置:期待创新的火花

  作为从事经营风险的行业,应对适当的风险暴露也是一项基本功,而信托的刚性兑付使得信托公司会更多面对融资人的流动性乃至偿付能力丧失的风险,这就要求必须具备资产处置、交易对手转换以及与资产公司合作的能力。

  首先,可增信不动产流动化准备。信托项目一般都会安排不动产抵押增信,不过对于这些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和流动性安排,多数信托公司并没有认真思考过。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是基于最佳利用的原则,而不是快速处置,并且对于处置难度、涉及的税费以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折价均未考虑,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抵押率设定实质上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而这其中还没有考虑评估公司的能力、道德等因素。事实上对于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很多机构还是有比较独到的见解,而且由于其长期浸淫在这个行业,与合作对手建立了相对稳定和可信的合作关系,而信托计划对应的很多不动产也为其所关注,因此具备较好的合作基础。因此建议信托公司应该与较大的不动产经营机构、基金进行战略合作,形成从初期价值认定、运行过程中价值变动判断、到发生处置变现服务的体系,在信托产品设立之时即做好不动产流动性安排。

  其次是交易对手的转换。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对于经营实业并不在行,一旦交易对手出现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是没有能力拯救、乃至接手公司,不过行业内的领先者乃至竞争对手可能成为公司或资产的接盘者,新的、更强大的进入者对于信托计划来说是一种风险缓释,可多数接盘者希望的是承债式收购,以收购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负债,这对于刚性兑付信托计划来说是一个难题。理论上可以发行新的信托计划于收购者,不过这将受制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这就需要不同公司进行接力,难度较大,实际上很多公司已经做了不同模式下的尝试,建议对符合一定条件(比如降低融资额、新融资人能力优化等)的此类业务可做例外处理,事实上银行对于优质交易对手的接盘并购一直持肯定态度。实践中,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资产公司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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