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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知识两则

 发布日期: 2016-09-22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543次

导 语:房地产信托知识两则

  房地产信托知识两则


  Q: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A: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四三二”的要求,具体是:


  1.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四证齐全,四证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即保障性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用于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不低于30%;


  3.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Q: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禁止性规定包括哪些?


  A: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禁止性规定包括:


  1.严禁向未取得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2.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4.严禁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5.对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Q: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涉及项目资本金的管理有哪些?


  A: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对于资本金的项目管理有2条规定:


  ①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况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做项目资本金;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认定;


  ②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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