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用来应对哪些情况
多方积极筹备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至于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中也做出明确安排。
2015年7月,“筹备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才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中工作会议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表述。直至9月,关于保障基金的征求意见稿最终祭出,明确将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由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对该基金职责方面的表述,既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包括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和处置意见;同时还要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此外还包括,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等也在职责范围。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是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
第二是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
第三是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第四是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将可以申请使用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