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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中的隐世高手

 发布日期: 2016-08-24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193次

导 语:家族信托中的隐世高手

  家族信托中的隐世高手


  他是信托中低调的存在,他是江湖中寂寞的高手,他身负救世使命和绝世武功,却绝不轻易出手,因为一出手江湖就会风起云涌。他不是唐僧,他不骑白马,他是信托最可靠的护卫--保护人。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信托里有人,信托也是个江湖。信托的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对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依照当今律令,只要合理地处置好以上三人的关系,江湖(信托)便可风平浪静,信托里的财富便能够被成功地保护、管理与传承。


  但是,要如何处理好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呢?今天故事的主角与这一使命有着莫大(博客,微博)关系。他是信托中低调的存在,他是江湖中寂寞的高手,他身负救世使命和绝世武功,却绝不轻易出手,因为一出手江湖就会风起云涌。他不是唐僧,他不骑白马,他是信托最可靠的护卫--保护人。


  保护人到底是什么?


  保护人是为维护信托正常运行而被赋予特定权利的人。通常而言,保护人是受托人的监督者,是受托人滥用权利的制衡者,也是应对种种市场、法律以及信托内部变化的掌舵人。为加深印象,不如让我们来看一段保护人的“誓词”:“信托成立,我从今开始守护,直至卸任。我将不偏袒、不懈怠、不妥协。我将不允许权利滥用,不饶恕自我交易。我将尽忠职守,有始有终。我是委托人的安排,信托目的的守卫。我是拨乱反正的力量,害群之马的敌人,狂风骤雨中的舵手,受益人利益的坚盾。我将忠诚、专业与荣耀献给保护人事业,今夜如此,夜夜皆然。”


  为什么我们需要保护人?因为信托需要被保护。


  受托人存在滥权的可能,比如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的投资策略,比如怠于履行自身义务,比如基于利己的动机进行自我交易,比如以信托财产中饱私囊等等。


  市场和法律存在种种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信托设立地突然上了信托受益人所在国的黑名单,比如信托设立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受益人所在地的法律发生了重大修改、比如区域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信托内部时刻都会产生一些需要解决的变化,比如某个受益人滥用诉权威胁到整个信托的稳定,比如家族的投资、管理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某个受益人过世需要将他的受益份额进行再分配等等。


  当这些“意料中的变化”出现时,我们需要一个英雄挺身而出。我们需要他能够以最高效、简单并且副作用较小的方式妥善应对这些变化。让滥用权利者和害群之马受到应有的惩罚乃至出局,让信托避免内部和外部风险,让信托重新走上正轨。


  但是,如果信托一切正常,我们又希望这位英雄能够“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这也正是保护人的意义所在:尽管手握能够使江湖翻云覆雨的权利,却不追求管理和控制一切,他只在最需要调整与改变的时刻给予信托最及时的保护。


  谁来做保护人?


  信托保护人多为家族的人,家族信任的人,忠诚于家族的人,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因为我忠诚于家族,得到家族的信任,所以才能够获得家族信托保护人的权利,才能够承担起保护信托的责任。因为我具备专业的技能,所有才能够恰当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实践中,保护人一般由家族成员、家族成员的亲戚朋友、专业人士或者以上三种人的组合担任。


  谁来监督保护人?


  对权力最好的安排方式并非无限叠加的设置监督者,而是合理地分散权力,使之彼此制衡。因此,对于保护人最好的“监督”其实是给予保护人“适当的权利”。所谓“适当的权利”,意味着保护人的权利不是越大越好,而是以保障信托的运行、实现信托目的为衡量标准。保护人权利的行使也不是越简便高效越好,有时必要的决策程序制约更能帮助保护人理性地行使权利。


  实践中高明的信托筹划者往往不会同时让保护人拥有八种权利。且不说这很可能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同时拥有的八项权利的保护人在信托中简直就变成了独孤求败一样无敌的存在,这对于信托的平稳运行是极其危险的。


  家族信托保护人的八种“武器”


  1、对受托人下达投资指示


  体现了保护人能够及时的将家族投资理念的变化转化为信托投资方向的变化。


  2、对受托人自我交易的同意与追认


  同时蕴含着“灵活变通”与“监督追责”之意。如果受托人的自我交易纯粹是为了信托的利益,并且及时披露,那么保护人可以考虑网开一面,追认受托人的交易行为。但如果受托人是为自己利益而与信托进行交易,那么保护人非但不会追认,反而会启动对受托人的追责程序,甚至撤换受托人。


  3、对受托人的某一类决定能够行使否决权


  4、受托人在采取特定管理行为前先取得保护人的同意


  这两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证保护人(代表家族)对信托关键事项的控制力。例如,信托财产包括了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那么保护人的权利一般会包括“在进行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交易前,受托人必须取得保护人的同意”。


  5、除名受托人/指定新的受托人


  6、除名受益人/添加新的受益人


  当受托人、受益人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信托整体安全时,保护人必须出现将滥用权利者和害群之马驱逐出去。但是这两项权利就如同“七伤拳”,是伤敌一万自损八千的武功。一旦保护人被迫使用这样的绝招,这意味着信托的运行已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同时,这两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结束,反而是新的开始:对责任人追责的开始,对信托机制调整的开始,选任新受托人的开始,乃至解散信托的开始。


  7、变更信托所在地及信托关系适用法律


  8、根据法律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修改信托条款


  这两种“武器”是保护人根据市场、法律变化而对信托做出有利于家族的调整的能力,是保护人改变现有结构的变化之力。当受益人所在国不承认信托关系适用法,当受益人信托财产所在地将信托所在地列上了黑名单,当信托受益人的国籍身份发生变化时,信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信托效力将会受到挑战、信托税负极大增加或者受益人税负极大增加等一系列问题。此时,保护人需要挺身而出,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将环境变化对信托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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