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类信托或成政信信托替代品
近来,信托公司的传统政信类业务正在发生着变化。市场需求依旧火爆,而政信类产品的成立数量和规模却不断地下降。根据格上理财统计,10月份基础产业类信托成立数量和规模较9月份均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44.0%和31.8%。据悉,为了防止政府债务风险传导,多家信托公司早已主动收缩甚至暂停了集合类政信业务。
与此同时,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作为政信类信托的续篇——PPP模式则受到广泛关注。43号文件下发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速推进PPP融资模式。庞大的市场容量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机会,信托公司也伺机而动,积极布局PPP业务。投资者们也十分关注PPP类信托业务的进展,因为在资产配置荒的背景下,或许PPP类信托业务可以作为政信类项目的替代品,实现其投资理财的目的。
政信类信托与PPP模式的前世今生
简单来讲,传统的政信信托就是各级政府以某个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通过其下属的地方融资平台,向信托公司融资。这类产品的融资主体大部分都是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标的一般为政府债权收益权,也因此暗涵政府信用背书,安全性相对较高。然而,在这类融资平台模式下,平台对融资成本不敏感,政府负担着较高的融资成本,政府的债务负担日益加重。
随着国家地方债务整顿,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即“43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逐步剥离融资平台,优先采用公私合营模式融资,即PPP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希望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共同出资建设、运营,政府与社会各主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可以看出,PPP项目与传统政信项目实质是“同胞”关系,两者设立的目的相同,即替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PPP模式中信托可以充当项目的股东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而政信类项目中信托一般只充当普通债权人,不承担项目经营中的风险。对于政府而言,PPP模式可以分摊项目风险,有利于缓解政府债务负担;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其在PPP模式中参与程度更高,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引入PPP模式的目的是希望实现政府和社会双赢,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PPP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备受包括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关注。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发力,争相在这块市场抢占先机。
实践中的PPP类信托模式
从实践上来看,各信托公司在PPP项目中的参与模式还仍在探索之中,各公司的参与模式与参与程度不尽相同。
中信信托唐山PPP项目的交易中,中信信托与唐山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中信信托占60%股份,唐山政府占40%股份。项目公司持有唐山2016年世园会园区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并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特许经营权为基础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引入外部资金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收益分配。该项目期限15年,社会资本预期回报率为8%。在这种模式下,中信信托一方面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直接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并分享项目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管理集合信托资金,为投资者实现收益。在此模式下,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参与PPP项目。
中建投参与的云南滇池项目与中信唐山PPP项目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建投信托在该模式下,同样充当项目公司股东、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双重角色。具体模式为中建投信托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中建投占股90%,中国十九冶集团占股10%。项目公司成立后,将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的模式引入外部资金,产业基金优先级部分由集合信托计划认购,享受固定收益;产业基金的劣后级由中国十九冶集团认购。中建投模式与中信模式略有不同,由于中建投PPP项目涉及到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因此运用了产业基金的融资模式,产业基金一般对接长期稳定的资金,且融资规模较大;而中信唐山项目由于是针对单个项目,所以直接利用标的资产设立集合信托,融资规模较小,资金使用周期相对较短。
而紫金信托与江苏信托参与PPP的模式则有所不同。紫金信托与江苏信托信托公司并不作为项目的股东,不能分享项目收益,而是单纯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参与PPP项目,收取管理费用。而这类模式仅能算作信托公司事务管理型业务,信托公司参与程度有限,且普通投资者不能参与其中。
发展PPP业务的困境
虽然PPP类项目与政信类信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信托要想深度挖掘PPP业务资源,将其作为暨政信类业务之后新的业务重心,还面临着较大的困境。而这些困境,大部分是由PPP业务本身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资金方面来看,信托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信托公司若通过募集资金来参与PPP项目,募集资金必然要求较高的回报率,而这与PPP项目的公益性质决定的低回报率相悖;若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PPP项目,则其自有资金体量有限,难以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匹敌。
从项目周期来看,PPP项目的期限短则5年,长则10年以上,而政信项目一般期限在1至3年,对于长期以来热衷政信类信托2-3年期限的投资者而言,很难接受长期限的PPP产品。
从项目收益确定性来看,PPP模式下,信托资金大多以股权方式参与,相应的投资回报设置为浮动收益;而传统的政信类业务中,信托多以债权方式参与,投资回报设置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这对于偏好固定收益类信托的投资者而言,PPP项目不太容易被接受。
从风险保障机制来看,PPP项目强调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模式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不承担最终还款义务。而政信类信托一般直接投资于政府债务,相当于暗涵政府信用背书。
由于信托公司面临资金、项目周期、收益不确定性以及风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信托公司在开拓PPP业务方面有诸多顾虑,至今落地的PPP信托项目还比较少。
PPP类信托延续了政信类信托的部分优点
格上理财研究发现,在具体实践中,PPP类信托项目延续了政信类信托的某些优点。以第一单落地的中信信托唐山世博园项目为例,在收益率方面,信托资金的收益率设置为8%,并没有大幅低于政信类信托的平均收益水平;在风险保障机制方面,该项目仍然有政府财政补贴以保证收益,况且PPP项目本身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其安全性不亚于传统的政信类项目。PPP信托项目最大的不足在于项目周期过长,而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登记转让系统的建立来解决,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将项目拆分为不同的阶段,通过分期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来解决。
总的来看,PPP类信托项目仍然存在一定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政信类信托的优质替代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PPP模式的推进,信托公司逐步完善PPP类业务模式,设计出既能满足大众投资需求,又符合监管需求的,可规模化、复制化的PPP类信托项目,这类投资项目将可能完全替代当下供不应求的政信类项目,成为投资者们竞相争夺的另一类高收益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