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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信托?诉讼信托有什么特点?

 发布日期: 2016-05-19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583次

导 语:什么是诉讼信托?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

  什么是诉讼信托?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诉讼信托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1、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


  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乃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但委托人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总体,而不得是债务及单纯的诉讼权利。


  2、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虽然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但即使如此,也意味着两种身份由一人兼有,并不意味着信托关系人可以减为两方。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因此,它当然需要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受托人必不可少。


  3、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


  虽然诉讼信托的受托人也需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如收取债权,但其和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有所区别: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仅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而非保存、改良等直接作用于信托财产本身的管理方式,也非投资、买卖等法律行为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


  一方面,本质上诉讼信托属于信托,是专门以诉讼为其主要目的特殊种类的信托。另一方面,诉讼信托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特殊的当事人类型。它具有诉讼法意义,起着丰富诉讼当事人类型的重要作用。


  5、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也适用于公益领域。


  一方面,诉讼信托既具有诉讼法意义,也具信托法意义。在信托法上,只要承认诉讼信托的有效性,个人当然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设立诉讼信托。另一方面,若仅承认公益性诉讼信托,那么个人欲利用诉讼信托来满足个人不同需要的愿望就会落空。结果将会大大限缩诉讼信托的作用和存在空间,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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