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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和债权信托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 2016-05-18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371次

导 语: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诉讼信托和债权信托两者具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诉讼信托和债权信托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信托财产不同。


  在诉讼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包含诉讼实施权在内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非核心,只是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实施权才是核心。


  而在债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仅为债权,当然,该债权并不包含诉讼实施权。即使债权信托的受托人为实现债权进行必要的诉讼,也不意味着债权含带诉讼实施权,更不意味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其次,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


  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管理债权或其他权利,而不包括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信托网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种。不仅有实现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而且还有增加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式。


  最后,法律意义不同。


  诉讼信托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具有信托法意义,也具有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共同关注的对象。因此,诉讼信托不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考虑到诉讼的政策要求。债权信托仅具有信托法意义,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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