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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基金子公司出海:10亿额度试水离岸阳光直投

 发布日期: 2016-05-10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559次

导 语:投资海外的共同基金,并非由该子公司成立FOF的QDII产品,而是由投资人定制相关的海外基金,然后由其代为换汇投资等操作。国内高净值客户可以通过这种模式进行更广泛的投资尝试,比如定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特定的股权、债券或不动产投资等。

  在监管层鼓励民间资本“走出去”的部署下,一种新的海外投资或置业的路径正在悄然出现敞口。


  4月9日,北京某大型基金人士透露,该公司正在研究一项名为“外汇通”的业务,旨在利用自身拥有的外汇兑换额度,服务于国内投资者与海外各类融资项目和投资产品的对接,其中就包括海外房地产置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日前外管局已批复该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10亿美元的海外直投额度。该额度可用于离岸不动产、股权、债权、证券和其它收益权项目投资。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批准其境外投资顾问业务。目前,尚未传出其它基金公司获得这一类业务批复的消息。


  “以资本市场相关产品来看,此前监管格局下,内地居民投向海外资本市场的通道,形式上只有QDII。”北京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坦言。


  相比QDII需人民币兑换美元进行海外证券投资之后,再兑换回人民币归还投资人收益,通过上述海外直投业务,投资者可直接投向海外的各类项目之后,这笔资金最后则无需兑换成人民币之后与投资者结算收益。


  “比如投资者可通过这一模式实现海外阳光化的买房或进行其他置业投资。”按照上述消息人士的说法。


  从监管层的角度,尽管近年来频繁出现将放开个人投资者海外投资的风声,专业人士亦多建言“可纾不可堵”。外汇管理如何合理化和阳光化,仍然是一个复杂且宏大的议题,此番基金子公司试水因此颇具示范意义。


  海外投资、置业阳光化


  据了解,上述基金子公司获得的10亿美元投资额度,与此前基金公司所取得的QDII额度并不十分相同。此前的QDII额度,主要用于QDII基金或QDII专户进行海外证券投资,很少涉及到直投项目。


  “我们这个额度可以看做另类投资,或者海外直投,可以直接投向不动产、股权、债权、证券,收益权等”前述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其所在团队正在研究包括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等业务。


  随着监管层对相关业务继续放宽,以上述基金子公司为代表的大型基金子公司,或在海外投资业务创新上最先试水。


  而在过去10多年的时间国内资金海外投资冲动日益增加,但受到个人换汇额度的限制,国内高净值客户投向海外,只能通过各类型的经纪人或私募等作为投资中介。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投资人与融资主体的法律关系难被厘清,这一类投资也游离于监管的模糊地带,投资人一直缺乏合规的阳光化投资路径。


  而按照上述消息人士的说法,其目前已经在研究不动产投资和共同基金投资的相关路径,预计不久将会有成熟的投资案例出炉。


  “投资人比较关心的有海外买房,通过这一类的额度,投资人可以凭借买房的合同,在获得外管局认可之后,用以兑换相应的额度。”上述消息人士指出。


  投资海外的共同基金,并非由该子公司成立FOF的QDII产品,而是由投资人定制相关的海外基金,然后由其代为换汇投资等操作。此前,国内投资者不具备直接投资海外共同基金的渠道。


  同样的逻辑,国内高净值客户可以通过这种模式进行更广泛的投资尝试,比如定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特定的股权、债券或不动产投资等。


  “海外直投与此前基金公司QDII投资的最直接不同是,QDII最终需要兑换成人民币与投资人结算收益,不过海外直投的资金在投资之后,投资人则可直接拥有相关的投资权益,无需最终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资金出海阳光化路径


  此前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模式,旨在打通人民币海外产品的投资通道,不过仍然难以绕过上述限制。而更多的资金则通过“地下钱庄”运作,进行资金输出完成海外的投资或置业等。


  对于这一类的投资,监管层往往难以控制资金的流向,这一类操作也一直游离在监管边缘。


  从前述子公司案例来看,外管局批复10亿额度,以及证监会批准海外投资顾问的资格,或显示出监管层在内地民间资本海外投资的管制态度上出现转变。


  4月9日,接近外管局的人士受访时指出,这一政策的目的,也是旨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外,减少外汇占款对货币冲击,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等。


  从监管上来看,后期对于投资人未来借道基金子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同时要求,投资人需提交相关个人材料,收入来源证明等文件。此外,海外进行买房的,还要提供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也反映出,监管层对于民间资本海外投资的监管态度,逐渐由管控过渡到有序管理的阶段。


  而从政策的历史沿革来看,监管层对于国内投资人的海外投资一直在逐步放宽。


  早在2013年3月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基金公司申请QDII业务资格的净资产和资产管理规模的指标门槛,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条件。


  同年8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取消了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


  不过,此前国内基金公司尚无试水投资人海外直投业务的案例,此前国内基金公司主要经营的QDII基金或QDII专户,主要挂钩海外证券。尽管此前已经有挂钩Reits等收益权的创新出炉,不过从投资人的收益结算、投资权属关系上,与上述投资业务有完全不同。


  “近年来一直有放开个人投资者直投海外的风声,不过直接放开难以监管。通过允许有相关资质和相关经验的基金子公司试水,有利于监管层对于外汇管理纳入有序和阳光的监管体系之内。”同一天,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对此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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