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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 2012-10-10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349次

导 语:当前的规则对信用评级的作用发挥不够,未作信用评级的硬性规定,信用评级的约束力薄弱,建议未来修改完善时,对信用评级提出适当要求。
  作为债券市场的创新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开发行的债券相比,风险更高,包括企业成长不确定带来的被动违约及运作不规范带来的信用(违约)风险,信息透明度较低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以及制度建设和监管逐步完善过程中带来的制度缺陷和监管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能否成功运行并稳定发展的关键,就是能否总结我国公募债券市场发展以及海外债券市场的经验,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市场各方主体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确定符合市场要求和自身实际的市场角色定位,继续以创新精神和实践求得市场健康发展,使得市场既规范发展又不失活力。 
  制度尚需动态完善 
    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已经建立健全了债券市场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和创业板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已有制度安排,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别于债券市场上既有的公募债券,原有的债券市场制度难以覆盖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此,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初步建立起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规则体系。 
  比较沪、深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除了上交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而深交所并未明确提出合格个人投资者条件外,两个交易所制定了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则。笔者认为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试点办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主导并发布,从债券的发行、交易到偿债全过程,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信息披露、流通机制、证券公司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出安排,使其更具统一性和权威性,沪、深交易所则根据本所的实际分别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侧重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更为合理。另外,当前的规则对信用评级的作用发挥不够,未作信用评级的硬性规定,信用评级的约束力薄弱,建议未来修改完善时,对信用评级提出适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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