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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打开金融支持慈善渠道

 发布日期: 2015-11-16  来源:中国经营报  点击次数:1421次

导 语:不久前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

不久前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


作为发展慈善事业的另一路径,慈善信托的独立成章,彰显了其对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草案这一选择,开创了慈善公益事业新纪元,目的在于拓展支持手段,打开金融通道,以金融资本的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慈善事业注入活力


何谓慈善信托?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介绍,简单来说,慈善信托就是建立一套契约,再用法律保障契约的实施。“有制度约束就能在法律上寻求保护。”贾西津说,这是从制度上完善公益市场,也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指出,与法人型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简便、灵活,运行管理效率较高,无起始资金限制等特点,在设立审批、财产独立、专业运作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另一方面,在杨思斌看来,慈善法中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有利于打开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从而使慈善事业能够运用金融杠杆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也认为,慈善信托能够很好地运用金融杠杆,发展慈善事业。部分慈善家族或者富人在进行慈善活动时,存在诸多不便。建立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不仅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活力,还给企业家们带来很多方便,打通了一个很好的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大批资源拥有者可能会面临资产的有效管理问题,慈善信托使他们避免了不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以及家族矛盾,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管理所拥有的资源,给他们提供多元的选择途径。同时,慈善信托可以指定受益群体,将资金作为推动慈善发展的保障,实现双赢。”贾西津充分肯定道。


厘清与公益信托关系


有观点认为,慈善信托的前世,应该可以追溯到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中提到的“公益信托”。


“当时是考虑公益信托具有信托基本关系不能完全包含的特殊性,所以对其专门设立一章作特别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李盛霖委员作出说明。他同时指出,慈善法草案又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专章,那么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者是什么关系,还需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厘清慈善法草案中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之间的关系很重要。”贾西津说,因为法律是需要落实的。适用哪一部法律才正确,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什么区别,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显现出来,也会影响慈善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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