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扫一扫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号

yxcf99
理财专线: 010-53352928(工作日9:00-18:00)
首页 > 市场热点 > 详情

《新证券法》对券商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15-05-06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次数:926次

导 语:新《证券法》修订草案以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线,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对券商投行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新《证券法》修订草案以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线,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对券商投行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有利的一面  

   1、首发上市的投行业务需求会大幅增加  新《证券法》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将上市门槛大幅降低,会有大量的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首发上市的投行业务需求会大幅增加。  

   2、成立证券合伙企业,投行人员自己干  新《证券法》将取消通道制,牌照的价值大幅下降。增加证券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证券业务,并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纳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围。规定证券承销、保荐、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有资源、有能力的投行人员可以成立合伙证券企业,自己干,机会无穷大。  

   3、注册制后,审核相对比核准制要宽松  新《证券法》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相对核准制来说,注册制信息披露是关键,而业绩等都不是上市的障碍。  4、允许买卖股票,存在大机遇  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第七十六条)。投行人员对自己从事的项目涉及的上市公司业务十分了解,在非窗口期买入股票,预期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此外,投行人员也可以参与PE等投资了,可以分享资本市场的盛宴,而不是再瞭望了。 

 二、不利的一面  

   1、投行发行增值业务缩水  新《证券法》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这部分业务原来投行可以收取财务顾问等费用,以后上市公司可以自行操作,投行证券发行增值业务缩水。  

   2、再融资业务收入可能颗粒无收  新《证券法》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取消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发行保荐要求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自行销售,投行与再融资业务可能告别。 

   3、投行的责任加大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均应当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勤勉尽责,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现场检查、核查制度以及欺诈发行的撤销注册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由于更加透明,投行的责任和核查的工作量将加大。  

请输入提取密码×

注:请联系您的理财经理获取

温馨提示×
密码输入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