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39岁的邵某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赶上信托行业爆发增长的他,在5年的意气风发之后,自己的人生拐点却先于行业到来。
此前甘肃检察院公布的甘肃某信托财富中心员工以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立案调查一事还在发酵。4月30日,经济观察报独家获悉,此前接受调查的该信托副董事长邵某因涉嫌受贿罪已于近日被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证实:“邵某已经于近日被批准逮捕,该信托包括邵某共拘留8人,对于邵禹斌犯罪的证据已经掌握得比较充分,但由于案件庞杂,可能还涉及到其他事、其他人,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检察人员目前已经奔赴北京、上海、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展开取证调查。”“根据我们掌握的消息,邵某涉嫌受贿罪,涉嫌在一个他同学介绍的项目里,收取了回扣。”接近甘肃信托的人士透露。
上述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人士表示,该案的涉案金额创造了城关区检察院建院以来历史之最,“但是因为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具体的涉案金额还无法统计,但肯定上千万了。”
这意味着按照信托行业平均1.5个点的回扣率计算,涉案项目也高达数十亿元。一旦坐实,这将成为近几年来信托业第一大案。
事实上,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种潜规则无形之中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一些洽谈的信托项目因为最后回扣问题谈不拢而功亏一篑。
而邵某及其所在信托财富中心员工涉嫌贪污受贿被调查一案或意味着,一些在信托高速发展期间被默认的灰色路径,将会曝露于阳光之下。
甘肃某信托窝案发酵
4月15日甘肃省检察院公布消息称,经省检察院交办,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省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陈某、北京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周某、上海财富管理中心经理杨某、兰州财富管理中心经理吴某等17人立案侦查。其中,邵某案并未在甘肃省检察院披露之列。
4月24日,据经济观察报了解,甘肃某信托副董事长邵某已在配合检察院调查。“不是没有披露邵某,我们这次办案是先从底层摸情况,从业务员开始查,慢慢深入到部门的经理,再渗入到上面高层领导,办案线索来自举报。”城关区检察院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说,“对于邵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已经掌握得比较充分,所以近日对其批准逮捕。”
“实际上另有3人被取保候审,且涉案人员并非销售中心经理,而是做信托业务的人员。”一位知情人士此前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透露。
以行政级别而言,邵某属于处级以上干部,根据相关规定,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无权管辖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除非上级检察院交办。此案正是由甘肃省检察院交办案件。
一位邵某曾经的同事回忆,“邵某被带走的时间应该是3月中旬,刚开始是被叫去问话,但后来就没回来。”前述接近甘肃信托的人士透露:“邵某并未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在一间宾馆里。”在一位律师看来,邵某应该还走了双规程序。“根据我们掌握的消息,邵某涉嫌受贿罪,涉嫌在他一个同学介绍的项目里,收取了回扣。”接近甘肃某信托的人士透露,在涉案项目中,该笔回扣可能是其同学名下的投资管理公司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收取,然后再以邵某指定的方式转移。
上述城关区检察院人士回忆,在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行规”,“我们也了解到这确实是行业潜规则,但我们办案掌握一个原则,就是再怎么潜规则,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有些涉案人员上班才两三年,但是100多万的房子、车子都有了,信托业是高工资,但据我们了解,工资也高不到哪里去,应该还是背后有问题。”上述城关区检察院人士说。
据了解,城关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已经奔赴北京、上海、内蒙古的鄂尔多斯等地展开调查取证。“都做了哪些业务,业务和谁谈的,业务往来的账目,在哪一笔业务上出问题了,给回扣的费用来自哪里,这些都得查清楚。”城关区检察院人士表示。
牵连者众
而对甘肃某信托公司而言,这将是成立34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
前述接近甘肃某信托公司的人士透露,“目前除了甘肃本地的业务外,北京、上海、深圳的业务已经暂停。”据经济观察报了解,该信托公司目前成立了工作组应对当前的危机,重组方光大集团目前已经进场介入到此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但重组交易仍未获得银监会批准。
这家信托公司在业内并不活跃,其项目主要以单一信托为主,在其官网上公布的集合信托大多集中在江浙一带,北京、海南各有一单。
在甘肃省内项目的融资上,该信托却一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其官网上,这家信托公司自称“承担着甘肃金融市场改革先行者的角色,累计向金川集团、酒钢集团、兰石集团、盛达集团等3100多户国有及民营企业发放各类贷款近200亿元”。
起底回扣潜规
甘肃某信托案件对整个信托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影响非常深远。
在甘肃信托案件中,邵某通过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收取回扣的路径,在信托业并非首创。据经济观察报了解,收取回扣在信托业几成行规,普遍存在于提案、尽职调查、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甚至打款等多个环节。这些回扣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是“财务顾问费”、“渠道费”、“劳务”等多种外衣,但大多依仗手中对产品设立及资金支配的职权变现。
相当部分的回扣甚至在合同中直接被划拨。其操作路径大多是由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收取,经过多年的演变,扮演第三方角色的已从原来的金融机构,逐渐降低门槛发展到投资管理公司、顾问公司等各式主体。
在业内,甚至有信托从业人员专门在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将下属派往不同信托公司任职,以便将项目分配到不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的现象。
来自贵州一位融资方就曾亲历信托“财务顾问费”逼宫。
2012年底,他曾与某中型信托公司重庆分公司筹备发行一款集合型信托产品,为项目融资。在尽职调查、风控会、产品设计均已完成,发行只差临门一脚的情况下,该信托公司一位核心高管却提出了一个让他十分意外的要求—必须另外再留出两个点的回扣。在合同中,这一回扣将通过一家第三方投资公司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划拨。事实情况是,这家第三方公司之前并未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出现,却要拿走几百万的“酬劳”。后来,该信托公司高管明确表示这是自己在外运作的壳公司,不过需要打点的不止他一人。
在这样的设计下,融资方原本12%的成本瞬间提升到14%。这2%并不会让真正出钱的投资者们获得收益,而是进了信托公司高管的腰包。
这并非个案。在多个已经对簿公堂的信托纠纷中,占比畸高、去向不明的“财务顾问费”一直是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一些案件中,财务顾问费也可以成为融资方“洗钱”名目—他们以此向公司申报支出,经过信托项目负责人某种程度的“配合”在外建立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据经济观察报了解,财务顾问费还有一个更为通俗的名称—“渠道费”。它几乎存在于所有的信托计划中,行规是融资款的1.5%。这被大多信托公司所默认,被当作增加销售动力的激励政策普遍存在。
在销售中,无论你是找第三方,还是找券商、私人银行甚至高端会所,或者直接卖给个人、企业,这1.5个点的费用分配由信托公司销售人员任意分配。
“之前你看不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为什么要拿几个亿去买年收益不足8%的信托理财产品,这多半就是原因。”一位信托内部人士透露,这些低收益的产品,一般会留取更多的渠道费用。这些渠道费用很有可能在投融资方的高管、作为中介的信托公司以及不明身份的第三方之间被瓜分。
整个信托业从业人数不足1.5万,几千人的销售队伍,一年却能卖出几万亿的产品。上述信托人士认为,渠道费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信托受托资产的增长。
它将很多接近信托产品的人们,变成了主动销售的终端。对于很多信托从业人员来说,除了几何级数增长的年终分红外,利用内部关系帮助亲友购买高收益的信托产品,收取渠道费,感谢费也成为让收入倍增的来源。
一位来自大型信托的文员向经济观察报透露,虽然从事人力资源,不过2010年至今从她手中销售过的产品高达2000多万。“这些产品最高的年收益能有14%,低的也有10%,卖出去公司会发一些提成,作为感谢朋友们也会给一些好处费。”
其中,核心业务人员、对项目拥有表决权的信托高管、投资方的决策者等信托产品前端参与者,才是潜规则的最大受益者。在去年发生的一场不小的矿产信托兑付危机中,信托公司一位内部人士称,在风控会上就有内控人员提出此项目因为权属不清,风险极大。不料,当时分管业务的一位副总却置若罔闻。最终,一年半后该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之时,该名副总早已另谋高就。
来自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一部分“财务顾问费”很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定罪的核心要件一是非法收取,二是利用职务便利。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额外好处费,也就是回扣,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就构成了受贿行为。”
逐渐剥开的信托行业背景,让城关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感到意外。“我们了解,这不是甘肃信托的个例,全国各地的信托公司都有收回扣这个情况,信托公司这几年发展这么快,但没想到里面的问题这么多。”
“以前的理财就银行存款、股票,现在理财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制度方面肯定不健全,容易产生漏洞,而且在国内,新兴产业只能是出了问题后才去补救,要想一下完善制度不可能,只能边摸索边完善,我们这次办案,正好赶上了全国的大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