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调查”同时强调,要区别对待私募基金中违规集资行为,防止挫伤来之不易的金融改革成果。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于入罪标准的掌握要综合考虑目前民间融资的客观环境进行判断。要注重运用民商事手段、行政管理手段和刑罚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过度倚重刑罚作用,造成打击面过宽。
鉴于当前,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把私募基金当作了非法集资的华丽伪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地域范围广、善后处置难度大、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特点,因此,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对私募行业的干扰,久而久之就会对私募行业的正常发展乃至天津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发展态势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天津二中院成立课题组,在全国率先出炉了“关于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犯罪情况的调查”。
天津二中院在“调查”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情形。但是,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民间投资意愿强烈而民间资本疏导方式不足等政策层面的原因,也有合法融资途径有限、监管机制不完善、投资人投机心理严重、基金管理人刑法意识淡漠、犯罪手段隐蔽等原因。
“调查”认为,“要高度重视对非法集资进行准确定性的复杂性,注意区分普通非法集资案件和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的惩罚标准。”对于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惩处。
“调查”同时强调,要区别对待私募基金中违规集资行为,防止挫伤来之不易的金融改革成果。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于入罪标准的掌握要综合考虑目前民间融资的客观环境进行判断。要注重运用民商事手段、行政管理手段和刑罚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过度倚重刑罚作用,造成打击面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