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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专项资管业务风控待加强

 发布日期: 2013-11-27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201次

导 语:基金业协会要求各机构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要求相关销售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虽然证监会尚未对基金子公司专设部门监管,但从各种风向标看,不管是行业自律部门还是监管部门,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的部署并没有停滞。

    周二(11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意在为规范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业务。

    证监会2012年10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募基金子公司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今年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2013年也被称之为基金子公司元年。根据基金业协会三季度末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41家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模约为4600亿元,其中主要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同为大资管时代下的产物,基金子公司相比于券商资管和信托,在资本金的要求上相对宽松,这使得基金子公司在限制更少的情况下做起通道业务。

    此次《通知》要求,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合作方选择、项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特别应当建立合作方以及项目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不得完全依赖合作方的推荐和调查。

    《通知》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各机构对不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实行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根据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书面指令进行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要求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对根据其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要求机构加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管理。

    《通知》要求各机构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要求相关销售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早在今年9月,证监会相关人士就表示,证监会将注重对基金子公司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做好五方面工作:加强非现场监控,加强现场检查,严格执法,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以及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监管执法实践情况,及时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规范发展。

    “基金子公司应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创新之路。发挥基金业在证券投资领域的研究优势和经验,创设主动管理项目,增加人才储备,健全风控制度,完善系统架构。”基金业协会人士建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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