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证监会最新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
暂行规定一共有18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同时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于申请材料的清单也进行了说明,便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提交申请。在业务运行的方面,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统一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有关规定。
这份暂行规定主要是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暂行规定公布之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工作,在今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之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这些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凭借多年的业务经验和品牌影响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者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中国证监会也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更多的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