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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经济发展特点寻找信托服务实体经济路径

 发布日期: 2013-07-29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898次

导 语:信托本来就是不同于银行、保险、证券等的一类金融机构,信托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不断调节自身定位。

    如果说从《信托法》颁布后信托业发展的前十年,信托完成了其打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所带来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尚不健全的中国金融体系梯次结构的话,那么未来,如何在土地流转、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探索出直接或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将是决定性的。

    信托如何服务实体经济?答案应该从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阶段入手,寻找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

  中铁信托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建超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阶段性特点。这一提法应该是有历史证明的。

  在世界信托发展历史中,信托的发展应该可以划分为英美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具有不同的特点。信托发源于英国,虽然信托在英国的普及率非常高,但是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并不如信托发展较晚的美国和日本。原因就在于,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托,缺少变化,这是英国信托业务与其他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主要是指以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备咨询等内容为主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而且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直至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官营受托局在当时英国信托事业中居重要地位,但因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社会上出现了大批富人,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伦敦出现了私营信托公司。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

  与英国比较,信托从英国被引入到美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将个人信托创新发展出法人信托,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且以民办私营经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金融市场飞速发展,多种有价证券层出不穷,市场投资工具种类繁多,大量投资者将投资领域转向证券市场,美国信托业的发展适应这种变化并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主要形式的美国信托业吸引了大量资金,支持了资本市场和美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这和信托业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信托银行制度,增加了信托机构的融资职能,极大地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成立了国内大众的重要储蓄机构,同时也为日本的产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日本信托业经历了一个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到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混业经营的过程。其发展历程更体现了结合国情、注重创新的特点。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对信托制度的运用,但是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与繁荣。从这样的历史可以看出,信托的发展与繁荣,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金融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找准自身位置。

  对于中国信托行业近年的发展,有人总结为两大原因: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但是如果简单地将此理解为信托坐享制度红利,可能有失偏颇。从美日信托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到,信托在一国经济和金融中所发挥的作用,的确具有阶段性特征。找准信托在经济和金融发展不同阶段中的定位,才能让信托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信托也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如果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那么事实上也应该承认的是,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正是此前多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阶段性特色,信托的发展正是因为发现了中国金融行业的这种阶段性特征,并且根据这种特征找到了自身的位置,从而获得了发展。与此同时,在人们诟病信托充当了中国的“影子银行”,帮助银行绕开监管指标控制的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在中国金融市场过于单一的情况下,正是因为有了信托,中国的高储蓄率才会下降,大量无法得到银行信贷服务的实业企业,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才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信托在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所体现出的负面影响,不是信托的原因,应该是缺乏有效规范与引导的原因。从美国和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史看,法律的规范始终是伴随着信托行业发展过程的。早期美国信托法沿袭了衡平法的判例规则,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很多调节信托关系的法律,其后美国统一了信托法,并在信托发展过程中,针对信托业务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出和修订了大量法律。利用法律规范和引导信托业发展在日本体现得更加明显。在引进信托制度之初,出于产业资金调配的目的,日本于1905年推出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为解决信托概念的模糊不清,1922年日本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其后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发展中对信托业的需求和不同信托种类,制定了《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合同债务信托法》等。而在中国,除《信托法》外,对于信托的所有规范与引导,依靠的都是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

  简单地依靠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发展信托行业是不现实的,对于信托行业,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实践中获得认可。而这种在实践中探索的总体思路,就是从中国经济发展特点寻找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日前央行宣布,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同时,自去年以来,证监会不断推动券商、基金资产管理。应该说,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可以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带给信托行业的制度优势已经越来越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中国金融行业的变革已经使信托行业固有的生存和发展定位发生了改变,信托行业需要在新的阶段找到新的定位。

  有人说,在世界任何国家,可以没有信托,但不能没有银行和保险。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信托本来就是不同于银行、保险、证券等的一类金融机构,信托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不断调节自身定位。如果说从《信托法》颁布后信托业发展的前十年,信托完成了其打破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所带来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尚不健全的中国金融体系梯次结构的话,那么未来,如何在土地流转、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探索出直接或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将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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