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关于信托公示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即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生效主义。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主要有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而我国大陆则采用公示生效主义。这两种立法例之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历史根源,信托发源于英国的“用益设计”,它是13世纪英国人为规避土地税赋及土地所有权转让的限制而创造出来的。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观念,它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从而使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法律关于信托终止情形的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