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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打破银行信托垄断 股权质押进入三国时代

 发布日期: 2013-05-21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271次

导 语:分析人士认为,由于业务的放开,为了尽快抢占市场,加上对证券市场风险判断更有优势,券商发展股权质押业务会比银行和信托都更进取一些;另一方面,未来如果要发展场内股权质押业务,券商有着更大的机会,不过这需要对相关法律界定有更加清晰的说明。

    一直在金融行业中发展相对滞后的券商,近年来都积极进入银行信托的传统优势业务。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与券商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公告,股权质押从过去银行信托的双头垄断,似乎正逐步走向银行、信托与券商的“三国时代”。

    昨日晚间,精功科技发布公告称,接到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功集团”)的通知,精功集团将其持有的精功科技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98%)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由于业务的放开,为了尽快抢占市场,加上对证券市场风险判断更有优势,券商发展股权质押业务会比银行和信托都更进取一些;另一方面,未来如果要发展场内股权质押业务,券商有着更大的机会,不过这需要对相关法律界定有更加清晰的说明。

    沪券商“领头”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之后包括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等沪上券商在股权质押业务走在了前头。

    海通证券在股权质押业务方面最为进取。5月15日,益佰制药第一大股东窦啟玲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850万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江股份5月11日公告称,5月9日收到第二大股东上海绿洲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洲科创”)通知,绿洲科创将所持有的3689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海通证券。

    此外,中润资源、世茂股份、中核钛白、恒顺电气、国电清新和西陇化工、棕榈园林和键桥通讯都成为了海通证券的股权质押项目。由此可见,海通证券的股权质押业务已经达到十家以上。

    对光大证券而言,除了精功科技以外,3月20日金禾实业也公告称控股股东将所持有的3100万股股票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一方面,东方证券则为汉得信息、乐视网和朗科科技等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沪上券商在这方面的“先行先试”可见一斑。

    此外,山西证券也在股权质押业务中率先“分一杯羹”。精功科技的股权质押不仅仅和光大证券合作,此前精功集团将其持有的精功科技 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 3.95%)质押给山西证券;乐视网5月16日公告称,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将其持有的乐视网1990万股质押给山西证券;天银机电控股股东常熟市天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将其持有的天银机电1200万股质押给山西证券。

    华南一家知名券商资管业务高管对记者称,是否大力开展股权质押业务,主要是涉及到风险偏好的问题,目前其所在券商都在积极准备开展,但不会为了与银行和信托抢项目而降低风险控制标准,也不会无缘无故提高融资金额占质押股权市值的比例。

    风控标准或低于银行信托

    一家知名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高管对本报记者称,对于上市公司选择股权质押,银行需要相对长的时间审核,尽管如此因为有着庞大存量客户,银行依然有很大优势;而如果公司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不到一个月,甚至一周就可以走完全部的流程,而且手续相对简便,门槛也相对低;而目前不少券商为了尽快抢占市场,其风险控制标准比信托公司还要低一些。

    华南一家知名券商高管称,银行提供的质押融资通常为质押股权市值的三至四成,而信托达到五成左右的水平,证券公司在业务起步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会低于信托公司给予的水平,甚至小部分券商可以达到六折,也会有附加其他券商才可以做的相关服务。

    上述信托公司风控高管也称,一般在股权抵押合同签订时会约定利率,一般来说年利率在8%~12%,而且还会制定一个相对的质押价,以及组织限级和平仓线,在股权质押期间上市公司的股价如果跌破了相关标准,资金方将敦促上市公司及时追加质押股份或者是资金,如果跌过平仓线,资金方将直接将质押的股权平仓。而在对这方面的证券市场风险判断和控制方面,券商相比银行和信托会占一定优势,这也使得券商在相关业务上可以有更积极的开拓。

    中信证券预计,每年股权质押业务新增规模在3000亿到4000亿,但主要还是由银行和信托主导。若场内股权质押试点放开,将会比目前的场外业务更具有优势,券商将在该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而相对于约定购回式业务需要转移所有权,股权质押不需要进行股权变更,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上述华南券商资管人士认为,场内和场外的股权质押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差异会比较大,法律关系要做到明确清晰才能更好地交易。此外,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是委托关系,不同于信托产品中的信托关系,通过发行集合理财产品参与股权质押项目,质押的股权是属于券商还是持有人,这一点在法律上也需要明确,只有这样场内股权质押业务才能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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