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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修定应及时实质推进

 发布日期: 2013-02-17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268次

导 语:目前,繁荣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但是资产管理需要统一的监管安排。


    目前,繁荣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但是资产管理需要统一的监管安排。

    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因此需要完善制度,统一监管。目前已经开展《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托法》司法解释工作,正在进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与法规制订工作,即将开展修改《信托法》的工作。

   《信托法》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应该包括关于设立信托时委托人是否应当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的规定;对《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予以明确,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当将设立信托的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关于信托目的合法性;进一步明确判断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关于受托人的审慎义务和进一步规定受托人审慎义务的基本标准。

 
   《信托法》仅规范了信托关系而没有明确信托业的经营行为,导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失去依据,各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公益信托的发展也缺乏法律保障,因而也应及时修订《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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