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从20世纪初便传入中国,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始终刻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直到2001年“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业才开始回归本业。近十多年来,信托业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道路上艰苦探索,借金融自由化和银行“脱媒化”,从2008年开始步入高速增长的轨道。2008年信托业的资产刚刚超过万亿元,短短的5年时间,到2013年底信托业资产就达到10。91万亿元,年均增长55%。但近期,信托业资产的增长率出现明显下降,信托风险开始暴露,原有的以银行为中心的业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信托业到了重新思考其核心竞争力的时候了。
当前是信托业构建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期
信托业已有相当基础的积累。核心竞争力不是凭空构建的,是需要牺牲一定的短期利益作一些基础性工作的,是需要有一定的组织、人员和资金基础的。信托业经过近十多年的艰难探索,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高速增长,已成为继银行以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不论是从信托公司营业收入、经营利润等方面来看,还是从信托业吸引的专业人才来看,抑或是这些年来信托业务模式的创新探索来看,都为信托业的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3年,信托公司全行业经营收入总额832。60亿元,平均每家12。44亿元。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568。61亿元,平均每家利润8。3亿元,人均利润更是高达305。65万元。全行业净资产收益率达22。25%,所有者权益2555。20亿元。
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给信托业发展带来外部压力。近些年来,我国的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迅速拥有“准信托”的业务资格,都在利用自身的优势挖掘资产管理市场的业务空间。据相关统计,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10。21万亿元,公募基金规模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0。94万亿元,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5。19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规模8。3万亿元。外在压力的显著增大,是促使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
信托业仍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是实现信托业转型的巨大引力。当前信托业既面临一定的“拐点”,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居民的财富快速增加,且日益集中,绝大部分居民缺乏专业理财知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空间巨大。有数据显示,全国收入前10%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近10年年均增长13。4%。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可投资资产总额在6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绝对数量从2008年的51万户,增加到2012年的174万户,年均增加30万户,占比从2008年的0。014%上升到2012年的0。047%。2012年,我国拥有千万元以上资产的人数超过70万,其中拥有亿元以上资产的人群规模已超过4万人,可投资资产5千万元以上人士共约10万人。
我国的经济处于转轨之中,各类兼并重组、行业整合的机会不断涌现。我国的金融业正步入转型,原有的市场分割开始被打破,市场之间的交叉、融合、分层不断在上演。市场的融合和自由化,导致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日益激烈,监管套利的机会仍广泛存在。
在一个具有广泛前景的市场环境中,面临越来越多的同业竞争,已拥有一定基础的信托业,是重新构建核心竞争力,回归本源业务的战略机遇期。
什么是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信托业具有法律制度优势。一般认为,信托公司拥有信托法特有的一些制度优势,如严格的法律认可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受托人、也独立于管理人,当然还独立于托管机构。这是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设计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产品的重要法律基础。又如“跨界融合”,可以将货币、资本和实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产融结合、消费和投资的结合。又如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可分离性,这为设计规避各类管制产品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所有者与受益者可在法律上实现分离。总之,信托法提供了巨大的灵活性,“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但随着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吸收信托法中的一些特点,信托法特有的制度优势在不断减弱,如有限合伙制、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都提供了构建财产独立的一些法律框架,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准信托特性。更重要的是,信托法是以大陆法系为主吸收英美法系灵活性的一种折中法律构造,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不断面临法律的适用性和对法律基础设施体系的需求问题。
当然,信托公司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也在逐步增强其资产管理能力。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的关键要素之一。资产管理能力包括:信托公司跨市场资产配置能力、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的能力、交易结构的设计能力以及产品销售能力。这是将信托业的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竞争力的关键。
最后,信托公司还需要重点构建的另一个核心竞争力要素:社会的信任。这既包括专业管理能力,还包括信托公司的道德操守,能长期从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管理资产和相应事务。近些年来,信托业主动限制自营业务的范围,避免自营和信托业务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由于信托公司没有很好履行信托责任,还是本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市场、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都首先停止收取信托报酬。甚至信托业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信托公司为尽快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快速拓展信托业务,而出现的额外担当。近期,监管当局更是推出了“生前遗嘱”,引入包括激励性薪酬回吐、红利回拨或限制分红制度、业务的分割与恢复安排、机构的处置与处理等在内的,多项加强股东、信托公司管理层、从业者的一些制度安排。所有这些,出发点是好的,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构建出基于信托公司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健康的社会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