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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核心价值观

 发布日期: 2016-05-24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937次

导 语:信托的核心价值观

  信托的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辨别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从而体现出人、事、物一定的价值或作用。信托的价值观则是信托从业人员在业务行为中认定事物、辨别是非的思维或去向,从而体现出我们业务行为的价值或作用。


  信托从业人员应建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决定着业务行为的决策和工作方式方法。所以,在开展业务行为前应该先搞清楚为了什么干信托业务,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应该怎么做。只有在思想深处解决了价值观的问题,才能使业务行为有方向、有目标、有边界、有动力。


  信托公司近些年来高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社会价值,普及了社会对信托的认知,同时也孕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已产生了一些实质性风险。信托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一味追求高利润、高成长,强调股东回报,把信托公司的单纯盈利指标视为信托公司经营好坏的最重要指标。为了实现高增长、高利润,势必要制定激进的业务导向和激励政策。信托从业人员按公司的业务导向并为了追求个人的薪酬激励,必然甘愿做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甚至于对受益人、公司隐瞒项目的潜在风险。其结果如果没出风险,受益人仅享有了无风险的收益,把大量剩余收益归为信托公司手续费;如果出了风险,信托公司由于受托责任难避其咎,不得不刚性兑付,保证了受益人的无风险收益,信托公司虽在前期收取了信托手续费,但不得不自己承受项目损失的风险。其实质上,把信托产品蜕变为有信托公司信用支持的金融债。这种做法到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信托公司股东获得大量股东收益,信托从业人员获得大量薪酬激励,而信托公司不堪刚性兑付重压而破产,损失的还是最后的受益人。


  信托公司不是存款机构,也不是发债主体,而是纯粹的资产管理机构。信托以信任委托为基础的财产权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信托的本质应该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时,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基于信托的本源和责任,信托的价值观应该是为受益人创造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托人创造最大的利益。其实这种理念在《信托法》等各种法规中都有明确的阐述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信托从业人员却掩耳盗铃不愿从最根本上解读信托,践行最简单的价值观,而是扭曲了价值观,使之成为涸泽而渔、急功近利的利己价值观。所以要从顶层设计信托的发展方向,彻底解决信托现有的乱象,就必须明确、高举信托的价值观,用正确的信托价值观指引信托的发展,那就是为受益人创造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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