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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业内人士:信托法适用范围有望扩大,机构资管业务或将纳入其中

 发布日期: 2013-11-20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1185次

导 语: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0日讯,有信托业内人士今日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有关部门已就《信托法》的修订向业界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信托法》的适用范围或将不限于信托公司,包括券商、基金、保险等机构进行的资管业务或将被纳入其中。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0日讯,有信托业内人士今日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有关部门已就《信托法》的修订向业界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信托法》的适用范围或将不限于信托公司,包括券商、基金、保险等机构进行的资管业务或将被纳入其中。

信托专家、经济学家孙飞告诉大智慧通讯社,上述机构经营的资管业务本质上都是信托关系,运用的都是信托原理,也应受《信托法》约束。

“信托关系普遍存在于金融机构的多种业务之中,适用范围不限于信托公司,尤其是近年来包括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的财富资产管理业务绝大部分都是信托关系,本质上都运用了信托原理。”孙飞指出。

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均各自为政。银行、信托属银监会监管,券商、基金属证监会监管,保险属保监会监管。因此,这五类机构在从事本质上一样的资管业务方面遵循着不同的法律法规。

多位业内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指出,由于资管行业各类机构对同类产品按不同规则管理,某些机构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监管套利现象明显,这给整个资管行业的发展造成制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财富管理的基本法律关系都应视为信托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进而实现功能监管,是财富管理健康发展的保证。

吴晓灵曾多次呼吁完善财富管理领域立法和监管问题。在她看来,《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信托经营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信托尚没有法律规范。

随着银监会批准多家银行试点资管计划,“大资管时代”已然来临,包括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在此领域“跑马圈地”,而法律法规等监管新题也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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