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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外挂”腾挪资金 净赚6%-10%

 发布日期: 2013-08-16  来源:优选财富  点击次数:885次

导 语:多位信托从业人士反映,业内利用职务之便,在本职工作之外充当项目或者资金“掮客”的人不在少数。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受利益驱使,不少人在信托公司外成立专门的公司对项目进行包装,在公司内进行疏通,让信托公司更增一份人为的道德风险。

    常闻信托销售端存在“飞单”现象,类似情况也发生在项目端,行业内俗称“外挂”操作。

 

  “比如有家投资管理公司,不仅实际控制人,还有下属都在不同信托公司任职,当他们拿到一个项目资源,资质不是很好,无法直接做成信托产品,但融资方可以接受较高的融资成本时,这家投资管理公司派上用场了。具体操作是,他们先通过自己的投资管理公司发行一款有限合伙基金;然后向所在的信托公司申请成立一款单一信托计划,对接上述有限合伙基金;最后,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投给融资方。”近日,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讲述目前个别信托从业人员“外挂”的玩法。

 

多位信托从业人士反映,业内利用职务之便,在本职工作之外充当项目或者资金“掮客”的人不在少数。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受利益驱使,不少人在信托公司外成立专门的公司对项目进行包装,在公司内进行疏通,让信托公司更增一份人为的道德风险。

 

  净赚6%-10%

 

  一般情况下,前端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行成本在融资额的2%左右,给投资者的收益率是10%左右,信托公司的通道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么中间就有6%10%的差价。

 

  “这家投资管理公司一年赚了上亿元。”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之所以将下属安排到不同信托公司“挂靠”,是为了根据不同信托公司的风控风格安排不同的项目,同时也便于与不同信托公司风控等中后台部门、管理层进行疏通,使信托计划更顺利地成立。

 

  “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基金,是因为项目资质不太好,但可以接受比较高的融资成本,常见的年化利率能达到18%-22%。”该业内人士详解该公司的上述操作模式,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就可以在信托公司发起一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信托公司对单一信托的风控措施普遍比较宽松,一般不会太多地审查项目资质和资金来源,因为信托公司只是充当一个通道,收取千分之几的通道费。通过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又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发行直接投向项目的有限合伙基金,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如果有限合伙基金的投向是信托计划,就能比较容易募集到资金。

 

  “一般情况下,前端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行成本在融资额的2%左右,给投资者的收益率是10%左右,信托公司的通道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么中间就有6%10%的差价,就是这个投资管理公司的收益。”上述业内人士介绍。更复杂的操作还可以再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信托计划充当LP的角色,这一投资管理公司做GP,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到项目中。

 

  在某信托公司部门负责人看来,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以便成立单一资金信托,是“外挂”的投资管理公司专业的项目包装手段之一,比较复杂。业内目前比较普遍的“外挂”操作相对简单,主要是通过在外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向不同信托公司介绍项目或者资金,直接成立信托计划,在这过程中,以收取投资咨询费的名义赚取利润,大概的收入在融资额的2%左右。

 

  据了解,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实行业务承包制,业务团队按照扣除业务成本后的净收入提取绩效,以达到激励业务团队的目的。“但这也使业务团队追求短期规模,同时也有成本支出的自由。”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一位曾有此类投资管理公司从业经验的信托从业人士坦承,为了促成信托计划的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会协助融资方对项目要素进行粉饰、包装。比如,对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率等一些财务指标进行调整;再如,一个房地产项目不满足四证要求,可以与信托公司协商先做成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贷款,也有资产抵押、担保增信,约定融资方后续补齐相关证件即可;或者融资方资质或者项目资质不是很好,但是股东等关联企业实力很好,也可以先给关联企业做个信托计划,关联企业再通过委托贷款、增资等方式将资金用到融资项目上,等等。

 

  “在这些操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内部有个自己的人,长期与风控部门、管理层沟通,比起有了项目再去找不熟悉的信托公司合作就会容易得多。”该从业人士表示。

 

  难以“取证”的专业包装

 

  信托公司员工“外挂”的现象无疑又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一项道德风险,尤其是通过“外挂”的机构对项目进行了专业的包装。

 

  事实上,信托业内对于从业人员“外挂”行为并不陌生。

 

  一位出身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认为,信托公司目前本身就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中介”,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充当“掮客”的角色,额外赚取咨询费,在很多“中介”行业都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很难避免的,甚至并不一定要在外挂靠到具体的公司上。

 

  但问题在于信托计划隐性“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信托公司承担了很多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市场风险、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等。信托公司员工“外挂”的现象无疑又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一项道德风险,尤其是通过“外挂”的机构对项目进行了专业的包装。

 

  说到项目包装,一位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人颇为感慨:“在很多公开曝出的风险暴露的信托项目中,都存在包装的影响因素,包括财务报表的调整,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等问题。”

 

  从中信信托的青岛舒斯贝尔项目、三峡全通项目到安信信托的温州泰宇花园项目、昆山纯高项目,长安信托的博雅眼科贷款项目,陕国投的裕丰公司贷款项目等等,伴随信托行业资产规模的迅速膨胀,越来越多的信托项目风险事件频繁爆发,还有很多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兑付或通过发新偿旧的方式,进行化解了的不为人知的风险事件。

 

  “但是,你很难判断一个风险事件中哪个环节出现了这种道德风险,因为最终体现出来的往往是市场的问题或者融资方的问题。”北京一家信托公司风控人员坦承,很难判断前端信托业务人员是否有“外挂”行为,在风险爆发前,也很难识别出信托业务人员自身或者相关第三方是否存在粉饰行为。

 

  为了尽量减少此类道德风险,长安信托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公司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首先在信托业务人员入职时,进行背景考察,严格禁止员工有其他的职务和身份;其次是每一个项目都要求风控部门人员进行实地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融资方的情况,规模较大的项目,需要风控部门负责人甚至分管副总进行实地尽调;再者,专门针对这种“外挂”行为,除了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外,该公司拒绝所有需要支付第三方不知名公司投资咨询费的项目资源。

 

  金诚同达(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认为,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主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约定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而至于对项目进行粉饰包装的行为,更多的是公司治理层面的员工道德风险问题。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过往往取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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